VOCs揮發(fā)性有機物,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70 Pa、常壓下沸點在260℃以下的有機化合物,或在20℃條件下蒸汽壓大于或者等于10 Pa具有相應揮發(fā)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
VOCs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
(1)石油化工廠排出的工藝尾氣,如石油煉制工藝,石油化工氧化工藝,石油化工儲罐生產工藝;
(2)石油、煤炭、天然氣等的開采和儲運過程中可有大量VOCs氣體產生;
(3)煤、石油、石油制品、天然氣、木材、煙草燃燒時的不*燃燒產物,廢棄物焚燒時產生的煙氣,機動車排放的尾氣中含有的未*燃燒的烴類物質;
(4)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如油漆、噴漆及其溶劑、木材防腐劑、涂料、膠合板等常溫下可釋放出甲醛、酚類等多種揮發(fā)性有機物質;
(5)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化妝品,有機農藥、除臭劑、消毒劑、防腐劑、各種洗滌劑的加工和使用過程中可產生酚類、醚類、多環(huán)芳烴等揮發(fā)性有機物質;
(6)各種合成材料、有機粘合劑及其他有機制品遇到高溫時氧化和裂解,可產生部分低分子有機污染物;
(7)淀粉、脂肪、蛋白質、纖維素、糖類等氧化與分解時產生部分有機污染物。
VOCs的危害
(1)大多數VOCs具有刺激性氣味或臭味,可引起人們感官上的不愉快,嚴重降低人們的生活質量。惡臭氣體指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并引起人們不愉快的氣體物質。
(2)VOCs成分復雜,有特殊氣味且具有滲透、揮發(fā)及脂溶等特性,可導致人體出現諸多的不適癥狀。還具有毒性、刺激性及致畸致癌作用,尤其是甲醛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最大,長期接觸會使人患上貧血癥與白血病。另外,VOCs氣體還可導致呼吸道、腎、肺、肝、神經系統(tǒng)、消化系統(tǒng)及造血系統(tǒng)的病變。隨著VOCs濃度的增加,人體會出現頭痛、抽搐、昏迷等癥狀。
(3)VOCs多半具有光化學反應性,在陽光照射下,VOCs會與大氣中的NOx發(fā)生化學反應,形成二次污染物(如:臭氧等)或強化學活性的中間產物(如:自由基等),從而增加煙霧及臭氧的地表濃度,會對人造成生命危險,同時也會危害農作物的生長,甚至導致農作物的死亡。由光化學反應所造成的煙霧,除了能降低能見度之外,所產生的臭氧、過氧乙酰硝酸酯(PAN)、過氧苯酰硝酸酯(PBN)、醛類等物質可刺激人的眼睛和呼吸系統(tǒng),危害人的身體健康,倫敦、東京等城市都相繼出現過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
(4)某些VOCs易燃,如苯、二甲基胺及硫代烴等,這些物質的排放濃度較高時如果遇到靜電火花或其他火源,容易引起火災。近年來由于VOCs造成的火災及爆炸事故時有發(fā)生,尤其是常發(fā)生在石油化工企業(yè)。
(5)部分VOCs可破壞臭氧層,如氟氯烴物質。當其受到來自太陽的紫外輻射時,可發(fā)生光化學反應,產生氯原子,從而對臭氧層中的臭氧進行催化破壞。臭氧量的減少以及臭氧層的破壞使到達地面的紫外線輻射量增加。紫外線對人類皮膚、眼睛及免疫系統(tǒng)有較大的危害。
VOCS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作業(yè)等環(huán)境中無處不在,因此對于VOCS的檢測和治理應加強和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