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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辦發〔2018〕5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沈陽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8〕1號),切實做好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摸清我市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全市、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普查對象為沈陽市境內各類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1.工業污染源。普查對象為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
對國家、省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進行登記調查。
2.農業污染源。普查范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3.生活污染源。普查對象為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統稱生活源鍋爐),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對象為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以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
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
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5.移動源。普查對象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企業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2.農業污染源。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藥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以及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況,城鄉居民用水排水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三、普查技術路線
(一)工業污染源。全面入戶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趯崪y和綜合分析,根據國家、省制定的分行業分類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
(二)農業污染源。以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的活動水平信息,根據物料衡算或產排污系數分別核算生活源鍋爐、城鄉居民能源使用以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所產生的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市政入河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動源。利用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更新完善機動車排污系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通過有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全市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普查組織。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建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絡員機制。
各區、縣(市)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按照全國、省、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本區域的普查工作。
各區、縣(市)環保部門要督促重點排污單位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制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如實填報年度監測結果。鼓勵各區、縣(市)確定的重點調查產業活動單位設立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本產業活動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
充分利用有關部門現有統計、監測和各專項調查成果,借助購買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發揮科研院所、高校、環保咨詢機構等社會組織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普查工作。
(三)普查實施。分階段開展相關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準備、啟動清查建庫,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總結與發布工作。
1.前期準備:成立機構,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計劃,落實經費渠道,制定普查相關工作制度,做好普查人員的選聘,確保市、區縣(市)普查機構全部接入環保專網,保障網絡暢通。
2.清查建庫:按照國家統一安排和《普查清查技術規定》等要求,利用現有行政管理記錄,組織對國家下發的固定源入戶清查名錄(含農業污染源)進行入戶核實,及時增補遺漏企業名單,建立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充分利用現有工作基礎,結合實地排查,建立生活源鍋爐和市政入河排污口清單,獲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結合日常環境管理,開展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根據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國家統一劃定的清查和普查分區;督促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制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配合國家做好相關區域試點和行業抽樣測試工作。
3.全面普查: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要求,全面開展入戶調查,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由省普查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農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況,采集相關數據,如需我市補充相關數據,再另行布置工作任務;逐級開展數據審核和匯總、質量核查與評估、建立污染源檔案和數據庫。
4.總結發布:總結發布普查成果,開展成果分析、驗收與表彰等工作。包括分級編制普查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按照國家普查工作驗收細則,分級開展普查工作驗收;分級編制普查公報,經同級普查領導小組審核、報上級普查機構同意后發布;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成果分析應用指南開展工作,銜接環境統計、排污許可、污染源監管等相關工作,建立動態比對分析系統。
(四)普查培訓。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人員參加國家、省普查機構舉辦的培訓;負責對全市指導員、普查員、協查員進行培訓。各區、縣(市)普查機構根據工作情況,開展本地區相關培訓工作。
(五)宣傳動員。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污染源普查,為普查實施創造良好氛圍。
五、普查經費
本次普查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市財政負擔部分由市級財政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區、縣(市)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市級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計劃和相關制度文件的制訂,組織動員、宣傳、培訓,數據采集及其他設備購置,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普查表格印制,市政入河排污口復查、監測工作,委托第三方開展相關工作,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污染源抽樣監測,全市數據的校核、審核、加工與匯總,普查資料建檔,檢查驗收、總結、表彰以及普查成果開發應用等。
區、縣(市)級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計劃和相關制度文件的制訂,組織動員、宣傳、培訓,數據采集及其他設備購置,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普查(指導)人員經費補助,委托第三方開展相關工作,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數據的校核、審核、加工與匯總,普查資料建檔,檢查驗收、總結、表彰以及普查成果開發應用等。
各區、縣(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方案確定年度工作計劃,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據此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分別列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分年度撥付使用。
六、普查質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領導普查質量管理工作,建立覆蓋普查全過程、全員的質量管理制度。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我市普查技術方案、技術規范、標準執行情況和質量保證措施等進行監督檢查和現場指導,按照普查對象和內容對各級普查機構進行抽測、核查,各級普查領導機構要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要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按照依法普查的原則,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虛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區、縣(市)污染源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須履行保密義務。
附件:沈陽市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部門分工
1.市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關工作制度,配合國家組織開展普查工作試點,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發布,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
2.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主要媒體進行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指導全市做好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組織辦好新聞發布會及有關宣傳活動。
3.市發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應用。
4.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業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5.市公共安全局:負責向普查機構提供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數據,配合做好機動車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財政承擔的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與市環保局共同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7.市規劃國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應用,負責利用地理國情普查成果為污染源空間定位提供地理空間公共基底數據,配合做好普查名錄庫建庫和相關普查成果分析、利用。
8.市建委:配合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工程機械等抽樣調查,將市本級承擔的普查經費列入2018年城建計劃,并由財政資金承擔。
9.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市政入河口普查相關工作。
10.市直法局:配合做好垃圾處理廠(場)普查相關工作。
11.市交通局:提供國(省、市)道公路觀測斷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動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
12.市農經委:負責組織開展種植業和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提供農業機械等與污染核算相關的數據。
13.市水利局:負責提供有關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和有關水利普查資料、重點流域相關水文資料成果,指導地方有關部門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對應污染源的調查。
14.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15.市工商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信息。
16.市:負責匯總上報承壓鍋爐使用登記信息。
17.市房產局:負責提供全市供暖企業、生活源鍋爐的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18.市統計局:負責參與普查總體方案制定,指導污染源普查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參與指導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評估、分析。
19.沈陽警備區:按照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污染源普查工作。